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结实与王双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结实,王双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19号原告:郭结实,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强,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双甫,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结实诉被告王双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郭结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结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郭结实负担。审判员 于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焴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