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1264号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44号。法定代表人范贵军,经理。被告刘健,男,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