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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1264号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44号。法定代表人范贵军,经理。被告刘健,男,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鑫锐民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