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华、江西东方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华,江西东方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华,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江西省浮梁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浮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东方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大茅山制刷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清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懿,女,住江西省德兴市,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程华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方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终字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程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代理审判员 付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