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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龙,翟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40号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尚贞福,经理。被告:徐龙,山东省海阳市居民。被告:翟佳波,山东省海阳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龙、翟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0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45.00元,共计651.50元,由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俊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