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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有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763号被执行人王有全,男,1970年9月8日生,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王有全盗伐林木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刑初字第00240号,现因被执行人王有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