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其芳与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芳,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邵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50号原告:周其芳,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12917E。法定代有人:周培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邵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广威,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周其芳与被告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邵家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