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丹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696号原告: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8号3幢。法定代表人:甄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林,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王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京诚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