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王利、臧新运、马玉国、刘松龙、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史寿波、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王利,臧新运,马玉国,刘松龙,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史寿波,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王利,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臧新运,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马玉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松龙,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郎青山,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申永祥,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史寿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贵,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史寿波,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县两江镇。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利、臧新运、马玉国、刘松龙、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史寿波、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安白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100.97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