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智妨害公务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106刑申1号李文智: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6刑初142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认为你在2016年7月28日晚8点左右,在沙坪坝区鑫斛药庄误拿了他人的手机,因各种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归还。2016年8月29日晚8点左右,自己又到该药店去准备归还手机。但药店营业员坚持报警,待派出所民警到达后,要求你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你坚持要求回家拿手机还给失主,执意不去派出所,而派出所民警不分青红皂白,故意把矛盾扩大,对明知是无罪的人,滥用职权,滥用刑具、实施暴力,用手铐铐住你的双手,强行拖你上车,在这种情况下,你出于本能的反应,咬了一个民警的手,另一民警的手非你抓伤,而是因他要拖你的提包而刮伤。你认为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批评教育,不能认定为犯罪。而派出所民警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现对原案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恢复申诉人的本来面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16年7月31日晚上,在沙坪坝区鑫斛药庄涉嫌盗窃了一部手机。2016年8月29日晚上,你到该药庄去时,被营业员认出并报警。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到药庄准备将你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时,你一直不予配合,并试图离开现场。经民警多次对你进行口头教育并警告后,你仍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拒绝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鉴于此,民警只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但你却在此过程中,将民警咬伤、抓伤并撕烂民警的衣物,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以及你自己的供述,你在本院审理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你的行为属于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