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40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谈亚丽周杰与重庆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谈亚丽,重庆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成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0144号原告:周杰,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谈亚丽,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小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168-x。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周成群,男,1956年6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谈亚丽与被告重庆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成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谈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32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诗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