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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玉州与周国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州,周国英,周玉州,周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25号申请人周玉州,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周国英,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周玉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在贵院账户里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的执行款21000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玉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国英在淮安区人民法院由申请人周玉州缴纳的执行款21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