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许连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许连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58号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904134。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勤,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许连军,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连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