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二锋、高伟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锋,高伟佳,刘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二锋,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高伟佳,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文起,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伟佳、刘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已正请求自行协商为由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