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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二锋、高伟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锋,高伟佳,刘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二锋,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高伟佳,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文起,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伟佳、刘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已正请求自行协商为由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