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会艳与曹诗华、庄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艳,曹诗华,庄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758号原告王会艳,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告曹诗华,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庄玉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艳与被告曹诗华、庄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诗华、庄玉玲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曹诗华、庄玉玲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会艳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会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诗华、庄玉玲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曹诗华、庄玉玲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