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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耀先与宗平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耀先,宗平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先,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平安,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上诉人杨耀先与被上诉人宗平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字6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耀先,被上诉人宗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耀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宗平安退还其多收的9852元,宗平安赔偿封门堵门给其造成的损失9852元。事实和理由:其与宗平安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10年,如合同到期还保留个人土地使用权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商定有关租赁事宜。事实上合同未到期本案所涉2.04亩土地就被浐灞管委会在2012年5月征用,宗平安也得到了征地补偿款,此后宗平安就没有该土地使用权。宗平安2013-2015年多收取的9852元应退还。宗平安多次到其门面房前堵门捣乱,给其及其客户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宗平安辩称,浐灞管委会虽然是将这些土地收了作为储备地,但并不是把土地买断了。浐灞管委会一直没有使用该土地,土地仍然是由赵村二组的人占有使用。杨耀先从其手里租了土地后又把土地租给冷库,冷库现在每年还要给杨耀先交钱。其没有阻挡杨耀先的门,有一次其儿子上班回家将车放在路边半个小时左右,杨耀先认为阻挡了店门,还报了警,派出所认为路上人多,要求把车挪走。杨耀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终止土地租赁合同,宗平安退还多收取其2013-2015年三年土地租金9852元,判令宗平安赔偿封门阻止客户不能正常营业多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元;由宗平安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耀先系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一组村民,宗平安系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二组村民。2003年5月1日,宗平安作为土地使用者将赵村二组2.04亩土地租赁给杨耀先,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每亩地年租金1400元,年限为10年,每年5月1日前结清当年租金款。租金每五年递增一次,按15%进行调整递增数。2008年7月8日,宗平安作为甲方,杨耀先作为乙方,陕西田园赵村冷库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根据甲、乙双方2003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现三方经协商补充如下,甲、乙双方2003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第五条现修改为:合同到期日如还保留个人土地使用权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商议拆除或保留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续期事宜,以当时市场租赁地价为参考,如协商无果按原合同执行。如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执行期内收回集体所有租金仍由甲方代生产队收取租赁款应按生产队规定的价格甲、乙双方结算。该协议有甲、乙双方及丙方老板签字。2012年,该2.04亩土地被浐灞管委会征收储备,储备款已经由小组分配给宗平安。2013年5月28日,杨耀先支付宗平安2013年5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租金3285元。2015年5月21日,杨耀先支付宗平安租金3284元。现双方因租金等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庭审中杨耀先提供了七张照片,证明宗平安堵门导致客户不能正常经营,宗平安称其是挪东西放车并未堵门。宗平安提供了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地应该由二组村民继续使用,杨耀先不给租金是不合理的。杨耀先不认可,称土地不是二组的,权属是浐灞的,二组无权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2013年5月1日合同终止,但2012年该土地已被浐灞管委会征收,该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应终止合同履行。该2.04亩土地中,其中1.04亩门面房土地,宗平安在土地被征收后收取杨耀先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其中冷库占用的1亩土地,根据三方补充协议,仍应由宗平安代收租金,故杨耀先要求退还,法院不予支持。宗平安收取杨耀先的租金按照收条计算共6569元,其中1.04亩土地租金应为3348.90元,由宗平安退还杨耀先。对于杨耀先主张宗平安赔偿5500元经济损失,因杨耀先仅提供照片,证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耀先与宗平安2003年5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宗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杨耀先租金3348.90元。二、驳回杨耀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杨耀先已交,现由杨耀先承担100元,由宗平安承担84元,宗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耀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2012年已被浐灞管委会征收,该土地租赁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应当终止。该2.04亩土地中,其中1.04亩门面房土地,宗平安在土地被征收后收取杨耀先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其中冷库占用的1亩土地,根据宗平安、杨耀先、陕西田园赵村冷库有限公司三方于2008年7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租金仍应由宗平安代收,该约定系杨耀先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杨耀先要求退还该部分租金,本院不予支持。宗平安收取杨耀先的租金按照收条计算共6569元,其中1.04亩土地租金应为3348.90元,应由宗平安退还杨耀先。对于杨耀先主张宗平安赔偿5500元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因杨耀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杨耀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