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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勇与喻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喻冠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255号之二原告:高勇,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淦家定,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远,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喻冠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喻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225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以本案调解结案,已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为由,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喻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喻冠华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绳金塔支行62×××02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喻冠华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62×××02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喻冠华名下的交通银行南昌解放西路支行62×××67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昤人民陪审员 雷 昳人民陪审员 谢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