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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罗章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章猛,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章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章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罗章猛与王某在麻江县城温州路一家餐馆吃饭饮酒,之后罗章猛便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麻江县城往杏山镇麻喇村箭杆一组家中行驶。16时30分,当车行驶至国道210线246lkm+800m(小地名:良田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章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庭审还查明,被告人罗章猛醉酒驾驶是因其接到其母通知其女儿发病后,才实施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章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麻江县公安局民警唐仕宝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王某、吴某的证言,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罗章猛的《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对罗章猛的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黔东南)公(司法)鉴(毒物)字(2017)J124号《毒物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罗章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章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对其进行社会考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居住村内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章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双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