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王伟。住所: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小区*幢*层商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36196.52元,已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