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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华与江山市顾得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江山市顾得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85号原告:吴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山市顾得装饰材料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花园岗村花园岗。经营者:余土法,男,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江山市顾得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徐丽娟人民陪审员  吕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