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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11吴倩与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王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511号原告:吴倩,女,1979年11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王玉虎,男,1987年1月15日生,户籍地址镇江市,现在常州监狱服刑。原告吴倩与被告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8日在常州监狱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倩及被告王玉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倩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王玉虎偿还借款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王玉虎辩称,与原告系朋友,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属实,并愿意偿还该款项,但在服刑期间,无法处理财产事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倩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交付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庭审中,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且同意以其现有财产偿还该借款,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且原告也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曾向被告催告还款,因此,原告依据上述借条诉至本院时应视为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上述借款。因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该借贷行为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虽然被告现在服刑,无行动自由,但仍可与外界通信联系,并非无处置财产的可能,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借款的合理期限为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吴倩借款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王玉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诗卉附:1、相关法律条文2、上诉须知附: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上诉须知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