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红与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17号原告:李红,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2458797C。法定代表人:朱太忠,任该公司董事长。所在地:开封市汉兴龙成香榭丽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