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王仲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王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被执行人王仲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1民初8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仲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仲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仲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仲斌(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6#钞的存款人民币2027181.7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