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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男,1996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岑巩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勇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程家小区72号四楼西南间(402)租房,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被害人屠某放在租房内的台式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50元)、硬壳中华香烟7.5包(价值人民币337.5元)、软壳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5元)、硬壳南京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60元)、硬壳黄金叶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和杂牌粉红色行李箱1个(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上述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黄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屠某的陈述,证人蒯某、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弹簧刀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