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永汀、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汀,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汀,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9954-4。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被执行人浙江康宁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1549064-8。法定代表人王国才。原告杨永汀与被告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永汀2014年考核奖28400元,2015年1月至3月考核奖7100元、珠海PTA3#项目管理奖60000元,2015年3月工资3966元,合计994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永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两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公司、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被执行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中兴大道以西康宁路以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他人,另案正在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其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理审判员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