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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浦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557号原告:浦某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一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浦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浦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