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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庆林申请执行仝松杰、郭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林,仝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67号申请人苏庆林,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仝松杰,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苏庆林申请执行仝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仝松杰、郭利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仝松杰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CHx**捷达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