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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宏泰利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谢志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泰利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谢志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300号原告:天津宏泰利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上王庄村4区10号。法定代表人:廖鸣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志福,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泰利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志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泰利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