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穆文政与穆文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政,穆文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19号原告:穆文政,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穆文跃,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文政诉被告穆文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文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穆文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文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穆文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丽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