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时圣帅、段润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圣帅,段润红,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371号申请人时圣帅,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段润红,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时圣帅与被执行人段润红、刘海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圣帅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