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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时圣帅、段润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圣帅,段润红,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371号申请人时圣帅,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段润红,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时圣帅与被执行人段润红、刘海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圣帅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