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高善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高善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256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孟宪伟,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高善珍,女,汉族,1966年02月28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2016年)桐规罚字第C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该处1-7层违法建筑物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肆拾元(¥112840)。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12840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6年)桐规罚字第C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中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