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荆成本与吴运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成本,吴运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558号原告:荆成本,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吴运听,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原告荆成本诉被告吴运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荆成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成本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运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成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荆成本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