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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荆成本与吴运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成本,吴运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558号原告:荆成本,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吴运听,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原告荆成本诉被告吴运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荆成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成本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运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成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荆成本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