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某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及辩护人康淑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部分1.2016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出租房容留夏某、彭某1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6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出租房容留夏某、彭某1、黄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二、贩卖毒品部分2016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出租房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包黄色塑料袋膜包裹的白色粉末海洛因卖给夏某,后夏某、彭某1当场将该包白色粉末吸食。2016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夏某、彭某1、黄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阮某身上缴获6包黄色塑料袋膜包裹的白色粉末,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锡箔纸一张。2016年6月9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阮某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阮某及夏某、彭某1的尿样吗啡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黄某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吗啡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毒品检验鉴定,上述6包被缴获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13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毒品缴交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禁毒大队。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阮某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拘留期满后于同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从厦门市第一拘留所带回刑事拘留。被告人阮某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毒品海洛因、吸毒工具锡箔纸及毒资人民币50元等,通话清单,暂住处登记情况,户口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情况说明,证人夏某、彭某1、黄某、彭某2、许某1、许某2、许某3的证言,被告人阮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提供场所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阮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一人身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锡箔纸一张、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坤荣代理审判员  吴梅双人民陪审员  苏文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354)?)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