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臣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臣,赵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宋臣,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局基建处工人。被执行人赵宏亮,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本院在执行宋臣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宏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赵宏亮于2017年分两次支付给宋臣共计20.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