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晶与刘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刘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519号原告:郭晶,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刘立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立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立娟于2015年11月10日在原告郭晶处借款8000.00元,此款系被告向原告提了供刘慧丽的工行卡号(×××)并由原告汇款所借,有原告的汇款凭证及事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通过银行汇款形成8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偿还欠款,故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娟于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给付原告郭晶借款8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