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浩、丁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薛浩,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建材市场西大门。负责人:王金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浩,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丁艳,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浩、丁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漯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2)漯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薛浩、丁艳至今未履行(2012)漯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薛浩、丁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