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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兴洙与王茂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洙,王茂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22号原告:李兴洙,男,朝鲜族,1955年5月22日生,现住图们市。被告:王茂榆,男,汉族,现住图们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洙诉被告王茂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弘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