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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7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龙化纤有限公司,赵伟林,方杏芳,丁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法定代表人:戴菊萍,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盛唐南路256弄。组织机构代码:76642860-9。法定代表人:赵伟林。被执行人: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3886-3。法定代表人:戚佰利。被执行人:浙江万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唐镇轻纺袜业城A区2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2151-3。法定代表人:丁琮。被执行人:赵伟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方杏芳,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号码:330625196707261305。被执行人:丁琮,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707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工业房地产(2#、3#、4#厂房)。2017年3月29日第三人诸暨市萌丰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1M1XJ)以171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所属地上建筑物(2#、3#、4#厂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40074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81号、F000013008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诸暨市萌丰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1M1XJ)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诸暨市萌丰袜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诸暨市萌丰袜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