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新芳与王加泰、蒋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芳,王加泰,蒋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6411号原告:周新芳,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蒋德华,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泰,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敏莉,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新芳与被告王加泰、蒋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新芳负担。审 判 员 郭亚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