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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新芳与王加泰、蒋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芳,王加泰,蒋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6411号原告:周新芳,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蒋德华,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泰,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敏莉,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新芳与被告王加泰、蒋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新芳负担。审 判 员 郭亚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