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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爽、张桂兰与李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329号赵爽、张桂兰:你与李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杏梅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