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66号武利享与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郭新海、何庆发、包红艳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利享,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郭新海,何庆发,包红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66号申请人:武利享,男,1970年7月10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号。被申请人: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建国路海星大酒店408房间。法定代表人:郭新海,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新海,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何庆发,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包红艳,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武利享诉被申请人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郭新海、何庆发、包红艳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人武利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郭新海、何庆发、包红艳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利享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子王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郭新海、何庆发、包红艳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利享所有用于担保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