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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国文与王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文,王小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786号原告:周国文,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光,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洋,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国文与被告王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二增,被告王小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费共计218996元,并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业主改造位于郑州市××区××岸××A33思念果岭别墅工程××,原告是实施改造该别墅工程农民施工队负责人。2016年9月,原告按被告要求签订《协议书》,对施工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合同款。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经业主代表与原、被告三方核实于2016年11月12日共同签署确认《思念果岭张总别墅周国文施工部分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统计表(清单)》。后了解到业主已与被告结清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钱和材料费,经不断催要,被告向原告打了两张欠条,承诺2017年1月23日前付清。但原告每次找被告总以未到付款期限为由故意拖延时间,故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小光辩称,截止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630000元,被告大概欠原告30000元左右的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做大费用,是为方便原告向业主讨要工钱和材料费时,便于与业主讨价还价,但实际工钱并非欠条显示的数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原告周国文(××)与被告王小光(××)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思念果岭别墅改造工程,工程总价为400000元。2016年11月12日,被告王小光在《思念果岭张总别墅周国文施工部分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统计表(空表)》已勾选项目上,签字确认“以上工程量属实”。2016年12月21日,被告王小光在《思念果岭国际社区A33#别墅改造加固工程新增工程量材料清单》及《思念果岭国际社区A33#别墅改造加固工程工资清单》上均签字确认“以上工程材料情况属实”、“以上人工及工资情况属实”,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两份,表明欠原告思念果岭国际社区A33别墅楼房改造工程工人工资113625元、工程材料费用105371元,定于2017年元月23日前付清。王小光到期未支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文持有被告王小光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欠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国文支付欠款218996元,并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被告王小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李 岚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