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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伟,汤永旺,王俊泽,王新富,王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人民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汤永旺,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俊泽,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新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学海,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汤永旺、王俊泽、王新富、王学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王俊泽配偶姚淑梅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