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肖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3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观澜家园*号楼4门***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春,女,194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退休教师,住同魏某。被执行人:肖星,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大道金尚家园*号楼1门***号。魏某、张迎春申请执行肖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北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庆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