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忠明诉赵保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明,赵保元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314号原告:赵忠明,男,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农民。被告:赵保元,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农民。赵忠明与赵保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忠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明撤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忠明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