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泽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彬,绰号“大仙彬”,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泽彬与同案人陈健泷、陆伟文(均已判刑)经事先合谋,合股在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三胜村由“陈长俊”(另案处理)代为管业的陈某荣住宅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该处,以“鱼虾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泽彬一伙还纠集其他同案人张小国、张景新(均已判刑)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作赌资并参股加入赌场的经营。赌场还雇佣同案人陈仁奕(已判刑)在赌场打扫卫生、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等;雇佣同案人陈巍望(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雇佣同案人“陈勤裕”(另案处理)负责开门及放望风。赌场经营期间,同案人林亚喜(已判刑)为营利,到该赌场充任庄家,做庄供其他参赌人员下注赌博。2016年4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到该场检查,现场查扣赌具“鱼虾蟹”一副、登记出借赌资情况的记数单4张、赌资人民币93740元(其中公安机关已收缴人民币22960元),抓获同案人陈健泷、陆伟文、张小国、张景新、陈仁奕、林亚喜及参赌人员蔡某峰、陈某1、谢某、陈某2、刘某、王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及在场人员李某佑、黄某柱、廖某海、章某炜、王某岩等人,后将上述人员带回审查。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以发放高利贷方式出借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12000元。被告人陈泽彬作案后潜逃至2017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其保管的抽头渔利款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登记出借赌资情况的记数单,现场示意图、现场拍照,证人蔡某峰、刘某、陈某1、陈某2、谢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陈健泷、陆伟文、陈仁奕、张景新、张小国、林亚喜、陈巍望的供述,被告人陈泽彬在侦查阶段与检察阶段所作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泽彬的身份证明,同案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彬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己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彬犯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泽彬作为赌场的合伙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应补充认定被告人陈泽彬系主犯,并应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泽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缴保管的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静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