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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明、冯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冯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冯志祥,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冯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冯志祥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志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