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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松、武汉市顺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武汉市顺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刘松,男,汉族,咸宁市人,1983年8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顺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顺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在清,武汉顺道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顺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收入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