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盛、白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白俊峰,孙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411-3号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孙树英,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白俊峰、孙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树英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