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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国娇与雷理青、第三人卜灿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娇,雷理青,卜灿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2257号原告:黄国娇,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湖南省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理青,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人:卜灿阳,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黄国娇与被告雷理青、第三人卜灿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黄国娇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黄国娇负担。审 判 员  杨爱国审 判 员  肖黛群人民陪审员  张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