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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德群与陈荣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群,陈荣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001号原告:杨德群,女,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荣忠,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群与被告陈荣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德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杨德群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